(山西体育职业学院 朱天燕)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被普遍认为是实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途径。近几年来,在政府推动下我国在校企合作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如,组建职教集团,成立理事会、董事会、建立职教联盟等。但总体看来,我国校企合作良性运行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表现在:一是法律制度的残缺,对校企合作主体的责权利界定模糊,在校企合作的实施中存在法律盲区;二是政府职能缺位,政府及行业组织的指导、组织、监督、评价、考核功能弱化,对校企合作没有起到关键性的组织保障作用;三是高职院校受办学体制机制的束缚,在人才培养的质量上难以满足企业的需求,从而制约了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开展;四是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缺乏内在动力。因此,明确校企合作各方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利,构建校企合作良性运行机制,是推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人才质量的根本之策。我认为,我国要尽快建立起“政府主导、学校主体、企业主动”校企合作良性运行机制,以推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政府: 1.完善法律体系,为校企合作提供法制保障。政府应对现有的职业教育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构建一套具体详尽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保障体系。以法律形式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权利,制定相应的奖励与惩罚机制,实现校企“联姻 ”,为校企合作的长久深入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提供一定鼓励和优惠,如可以规定生产条件先进的企业有为教育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制定一些优惠政策 对参与了校企合作的企业,可根据接受学生的数量和消耗企业材料的费用,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等,吸引企业参与人才培养。

2.制定相关政策,为校企合作提供人事保障。适应我国经济转型要求,严格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建立职业资格体系。改变重学术轻技术、重学位轻职业资格的传统观念,实行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人才使用政策,鼓励学校教师及企业人才在校企之间合理有序流动,提高人力资源的社会效益。

3. 培育专门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组织保障。我国行业众多,单靠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校企合作难度很大,比较可行的做法是行业组织牵头成立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成为专门的校企合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能为: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发布权威信息,制定育人标准,共享社会资源,寻找合作伙伴;同时,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通过有关政策与法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评价监督机制,规范合作行为,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并通过宣传赢得社会的认同与支持。

(二)学校: 充分发挥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作用,对高职院校而言,主要是建立开放的运行保障机制。

1.做到“五个对接”,构建开放的教学体系。“五个对接”即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与岗位对接、教师与技师对接、教室与车间对接、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对接。通过构建开放的教学体系,确保学校按照企业及社会需求组织教学。

2.建立适应校企合作要求的评价考核体系。学校要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 对教学管理的实际需求,创新教学管理的组织系统,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全面协调和指导各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实施工学结合,成立工学结合的督导室,定期与不定期对校内外的教学进行监控,完善适合工学结合需要的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体系。

3.建立适应校企合作要求的服务体系。建立开放的运行保障机制,需要学院各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学校人事部门要为教师下企业锻炼、为企业开展科技服务,聘任兼职教师等提供政策服务;学工部门要为工学交替的学生提供管理服务;财务部门要为校企合作提供资金及管理服务,每年从教育支出中列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校企合作。

(三)企业: 企业的根本目标是盈利。高职院校与相关企业能否长期合作,取决于合作能否产生良好效益。对企业而言,主要是建立利益保障机制,确保企业在合作中受益:一是企业能够在合作中源源不断地获得高技能人才。传统的“以师带徒” 和直接从学校招聘毕业生模式都难以满足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唯有校企合作模式,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进行订单培养、也可以集中培训或委托培训来获得所需的高技能人才。二是从国家制定的一些优惠政策受益。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可根据接受学生的数量和消耗企业材料的费用,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等。三是企业在合作中可以依托学校资源,在员工培训、技能提升、技术成果转让孵化等方面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以达到发展企业、提升企业的目的。同时,要保障合作方的合法权益。要明确接受学生实习、教师锻炼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要按政策法规支付学生实习期间的合理报酬,自觉维护学生在技能训练、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