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剑光,严新乔 摘要:作为全国制定的第一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性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结合宁波职业教育近年来成功经验和做法,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富有创新意义的政策,为宁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职业教育;地方立法;校企合作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全文附后)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宁波由此成为我国第一个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性法规的城市。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更好地解决目前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建立,构筑职业教育高地,提高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的服务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作为《条例》起草小组主要成员,对《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作一解读。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大批善于治党治国的领军人物以及高水平的专业人才,也需要大批能够熟练掌握先进技术、工艺和技能的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目前,宁波市正处于工业化升级、城市化加快、市场化完善和国际化水平提升的重要时期,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实施宁波市委提出“六大联动”、实现“六大提升”战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从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的根本转变,实现到2011年基本建成全国重要贸易口岸和华东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现代物流中心目标,每年急需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各类应用型人才,迫切要求职业院校提高对经济社会的人才支撑能力、知识贡献能力和学习服务能力,在培养创新人才、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推动和深化职业教育校企业合作,宁波市政府先后召开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2003年、2006年)、全市科教大会(2005年)和全市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工作会议(2008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推进校企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自2003年以来,宁波市职业院校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校企合作的数量、规模逐年上升,共举办“订单式”培养的班级120余个,参与合作的企业500多家,组建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集团9个,建立实习实训基地30多个,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案例和先进典型。如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与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成现代机械制造实训基地,其校企合作案例入选教育部“中国高校——大型企业合作人才培养十大案例”。据统计,目前全市48所职业院校中,23所省一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已与453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其中年产值或营业额在亿元以上的企业有125家,7所高职院校已与1 020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其中年产值或营业额在亿元以上的企业有140家。实施校企合作的学校,办学特色明显,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毕业生就业率每年保持在98%以上。但是,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项目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合作的层次较浅;政府对校企合作的引导、鼓励和扶持缺乏有效的措施保障,校企合作协调运行机制尚不够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处理起来无法可依,难度较大;在校企合作中,有效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有难度,以及企业与职业院校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等。目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没有作出专门规定,而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宁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根据实际需要,特别是基层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呼声,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规范、管理、扶持、引导校企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创新和亮点 《条例》立法立足于促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发展,维护职业院校、企业和师生合法权益。促进意味着要加大扶持,重点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扶助,同时要求职业院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主动地寻求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条例》共分二十四条,条款当中具有创新或取得较大的政策性突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界定“校企合作”的概念。校企合作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不同国家中校企合作的概念与称谓有所不同,如德国称双元制,美国称产学合作,英国校企合作则存在于现代学徒制之中。目前,国内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含义和范围也没有具体界定。因此,界定校企合作概念是立法的难点之一、《条例》第二条规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二是建立校企合作新运行机制。校企合作能否持续、深入开展,建立长效新运行机制是核心。我们在贯彻落实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服务型职业教育体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191号)提出的建立政府引导、院校主动、行业中介、企业参与的“四位一体”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基础上,又借鉴了重庆、常州等地推动校企合作做法和经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这种新型运行机制,其关键是要在加强政府统筹引导,充分调动学校和企业两个积极性基础上,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独特作用,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强化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三是明确职业院校权利与义务。职业院校既是学生学习文化知识的场所,也是企业职工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的加油站,要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实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对接。《条例》第七条规定“职业院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条例》第八条明确了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职业院校应当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的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四是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加强校企合作,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对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最终还是为了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因此应充分发挥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作用。对此,《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一条从企业的需求出发,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并明确了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企业应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按协议应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企业应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五是落实扶持促进校企合作政策。校企合作要提高合作层次,从自发状态迈向自觉状态,并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条例》主要在以下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第一,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职业教育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培养成本高”,财政投入不足仍是困扰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的保障机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用途、逐步增长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作了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双方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资助合作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以及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等。 第二,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关键在于政府的积极引导、鼓励和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除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在统筹协调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职能外,《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对教育、劳动、人事、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倾斜或优先支持等公共服务内容作了原则规定。 第三,明确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我们根据有关法律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梳理明确了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有关政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是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生发生意外伤害机制。在立法调研过程中,企业和职业院校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如何处理特别关注。为解除后顾之忧,《条例》从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安全义务。如企业对实习学生的安全培训,职业院校对集中实习的学生应指派专职教师:二是要求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的保险,在意外伤害发生时可以有序处理,考虑到职业院校承担全部保险费用压力比较大,拟规定政府补助部分费用,以减轻职业院校的压力。 作者简介:沈剑光(1959—),宁波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副局长,研究方向:教育理论与政策。教育体制与机制研究等;严新乔(1963—),宁波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 (原载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年第13期)